自愿性产品认证

评估流程

10 years records 在规定期限内保存技术文件

 
Register of complaints 我们会根据客户的要求来组织审核员进行认证审核
 
10 years records 遵守具体的标记要求
 
10 years records 提供所在市场的相应语言的说明和安全信息
 
10 years records 若任何产品不符合,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改正

 

自愿性(非受监管领域)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机构依据适用的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及认证方案,在非受监管领域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

当客户申请依据**《欧盟法规(EU)第305/2011号》**下协调标准进行自愿认证,而认证目的并非适用于该法规时,符合性评定仅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不适用协调标准附录ZA,也不采用《欧盟法规(EU)第305/2011号》规定的性能恒定性评定与验证(AVCP)程序。

所颁发的符合性证书仅证明产品符合适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技术要求,仅适用于自愿性产品认证。

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限制

在对建筑产品实施非受监管领域自愿性产品认证时,产品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认证使用者产生误解。

因此:

  • 自愿性产品认证不能替代《欧盟法规(EU)第305/2011号》规定的性能恒定性评定与验证(AVCP)程序;
  • 所颁发的证书不是性能恒定性证书(Certificate of Constancy of Performance),不得作为编制性能声明(Declaration of Performance,DoP)或加贴CE标志的依据;
  • 自愿性产品认证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人误认为产品已经按照《欧盟法规(EU)第305/2011号》完成建筑产品符合性评定(如实际并不适用);
  • 证书仅证明产品在产品认证机构确定的认证范围内符合证书所列技术规范;
  • 本认证方案适用于全球范围内所有适用地区,并根据客户需求实施认证。
  • 对于必须遵守《欧盟法规(EU)第305/2011号》的地区(例如欧盟成员国及其他实施该法规的地区),如果产品依据协调标准进行认证,且其预期用途要求制造商编制性能声明(DoP),则依据本自愿性(非受监管)认证方案签发的符合性证书不得替代依据《欧盟法规(EU)第305/2011号》由公告机构签发的证书。当相关协调标准附录ZA规定符合性评定体系要求公告机构参与时,本认证方案签发的证书不得用于上述用途。

根据《欧盟法规(EU)第305/2011号》第三章的规定,产品投放市场所需文件的内容、准确性及其签发责任,均由产品投放市场责任人承担。

认证机构标志的使用

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仅允许由持有有效认证证书的客户使用,且仅限于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

认证标志应按照产品认证机构规定的条件使用,禁止以下行为:

  • 在未经认证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 以可能与CE标志混淆的方式使用认证标志;
  • 在证书被暂停、缩小范围、终止或撤销后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 以任何可能导致公众误解认证范围或认证性质的方式使用认证标志。
  • 如发现认证标志存在未经授权或不当使用的情况,产品认证机构将依据认证程序及认证协议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认证引用

证书持有人引用认证时,应确保引用内容真实、准确、明确,不得产生误导。

证书或任何与认证有关的声明不得:

使公众误认为证书范围以外的产品已经获得认证;
使公众误认为该证书属于依据《欧盟法规(EU)第305/2011号》签发的证书;
导致自愿性产品认证与受监管领域符合性评定之间产生混淆;
对认证范围、认证有效性或认证内容作出虚假或误导性说明。
当证书被限制、暂停或撤销时,证书持有人应立即停止任何暗示证书仍然有效的宣传和引

自愿性认证—第6类认证方案

第6类认证方案适用于非受监管领域产品的自愿性认证,或适用于客户要求对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独立认证的情况。

认证过程主要包括以下阶段:

  • 提交认证申请并审核所提交的文件;
  • 对工厂生产控制(FPC)文件进行评审;
  • 审查产品类型确定结果;
  • 对制造过程及工厂生产控制(FPC)进行初始审核;
  • 作出独立认证决定;
  • 颁发符合性证书;
  • 通过定期监督审核确认工厂生产控制(FPC)持续有效实施。
  • 在初始审核和监督审核期间,将对工厂生产控制(FPC)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包括生产组织、进料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活动、产品可追溯性、测量设备管理、不合格品控制、文件化信息、人员能力、内部审核以及纠正措施等内容。

颁发的符合性证书确认产品符合适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只要工厂生产控制(FPC)持续有效运行,且监督活动结果持续证明产品符合相关要求,证书将保持有效。

依据第6类认证方案实施的自愿性认证不构成《欧盟法规(EU)第305/2011号》规定的性能恒定性评定与验证(AVCP),不得作为编制性能声明(DoP)的依据,也不赋予制造商加贴CE标志的权利。

证书持有人仅可在不会对认证范围造成误导的情况下引用认证。符合性证书及认证标志仅可按照产品认证机构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使用。

自愿性认证—第7类和第8类认证方案

自愿性产品认证是依据适用技术规范,对建筑产品开展的独立符合性评定活动。认证的目的是独立确认产品及工厂生产控制(FPC)能够持续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依据第7类和第8类认证方案实施的自愿性认证不构成《欧盟法规(EU)第305/2011号》规定的性能恒定性评定与验证(AVCP),不得作为编制性能声明(DoP)的依据,也不赋予制造商加贴CE标志的权利。

证书持有人仅可在不会对认证范围造成误导的情况下引用认证。符合性证书及认证标志仅可按照产品认证机构规定的规则和要求使用。

认证流程

认证过程主要包括以下阶段:

  • 提交认证申请并审核所提交的文件;
  • 根据适用技术规范,通过试验、计算、查表值或产品描述性文件确定产品类型;
  • 通过对制造工厂的审核,对工厂生产控制(FPC)进行初始评定;
  • 审查并评价试验结果及审核结果;
  • 作出独立认证决定;
  • 颁发符合性证书;
  • 通过定期监督确认获证产品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 在初始审核和监督审核期间,将对工厂生产控制(FPC)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包括生产组织、原材料进货检验、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检验、产品标识与可追溯性、测量设备管理、不合格品控制、人员能力、文件化信息、内部审核以及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7类认证方案包括:

  • 产品类型确定;
  • 制造过程及工厂生产控制(FPC)的初始审核;
  • 在符合性评定结果合格后颁发符合性证书;
  • 对工厂生产控制(FPC)实施定期监督,以确认产品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第8类认证方案包括:

第8类认证方案包含第7类认证方案的全部活动,并根据适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监督期间增加对从生产工厂、市场或施工现场抽取样品进行审核检验(Audit Testing)。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定期监督予以维持。在监督活动中,将确认工厂生产控制(FPC)持续有效运行,能够保证产品符合适用技术规范,并验证是否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符合性的变更。

如发现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可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实施补充评定,或依据适用的认证规则,对已颁发的证书作出限制、暂停或撤销的决定。

自愿性认证—第1a类认证方案

第1a类认证方案是一种独立的符合性评定程序,用于评估和确认产品、过程或产品组是否符合预先规定的技术要求、标准或其他适用技术规范。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客观、公正的评定,确认产品或过程在评定时符合规定要求。该认证方案特别适用于需要一次性独立确认产品或过程符合特定技术要求的情况。

认证过程由制造商或申请人提交认证申请开始,并同时提交用于识别产品或过程的技术文件、适用的技术规范以及评定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认证机构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其完整性、符合性以及具备实施认证评定的条件。审核符合要求后,双方签订认证合同。

评定过程包括对技术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对提交的计算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并按照适用技术规范实施必要的试验、测量、检验或观察。必要时,可抽取产品样品,由具备资质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验证产品符合规定技术要求的依据。

所有评定活动完成后,评审专家编制相关报告和评定记录,并由未参与评定工作的独立人员进行复核。在综合全部评定结果的基础上,认证机构作出颁发或拒绝颁发符合性证书或符合性评定报告的决定。

颁发的证书确认特定产品、过程或产品组符合适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载明制造商、生产场所、产品或过程的识别信息、适用技术规范以及证书有效期(如适用)。

在评定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项,将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在最终认证决定作出之前实施适当纠正措施的机会。所有评定结果均形成文件并予以保存,作为符合性评定的客观证据。

第1a类认证方案为产品或过程在评定时符合规定技术要求提供独立、专业的确认,为证明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提供可靠依据。

自愿性认证—第3类认证方案

第3类认证方案适用于非受监管领域产品的自愿性认证。认证的目的是独立确认产品符合适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确认工厂生产控制(FPC)能够持续保证产品特性的稳定性。

认证流程

认证过程主要包括以下阶段:

  • 提交认证申请并审核所提交的文件;
  • 评审产品技术文件及工厂生产控制(FPC)文件;
  • 对制造过程及工厂生产控制(FPC)进行初始审核;
  • 根据需要,对产品样品实施审核检验;
  • 对评定结果进行独立复核;
  • 作出认证决定;
  • 颁发符合性证书;
  • 通过定期监督确认获证产品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在初始审核和监督审核期间,将对工厂生产控制(FPC)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包括生产组织、原材料进货检验、制造过程、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检验、产品可追溯性、测量设备管理、不合格品控制、文件化信息、内部审核、纠正措施以及人员能力等内容。

审核检验(Audit Testing)

作为监督活动的一部分,产品认证机构对从生产过程中抽取的产品样品实施审核检验。检验工作由具备资质的实验室完成,以验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适用技术规范的要求。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定期监督予以维持。在监督活动中,将确认工厂生产控制(FPC)持续有效运行,产品特性得到持续保持,并验证是否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的变更。

如发现不符合项,产品认证机构可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实施补充评定或审核检验,或依据适用的认证规则,对已颁发的证书作出限制、暂停或撤销的决定。

自愿性产品认证

第3类认证方案适用于产品认证的自愿性(非受监管)领域。所颁发的符合性证书仅证明产品符合适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其用途仅限于自愿性产品认证,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人误认为该产品已经按照受监管的符合性评定体系完成评定。

认证引用

证书持有人引用认证时,应确保引用内容真实、准确、明确,不得对证书范围或获证产品产生任何误导。

产品认证机构标志的使用

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仅允许由持有有效认证证书的客户按照产品认证机构规定的条件使用。

认证标志不得以任何可能对认证范围或认证性质造成虚假或误导性理解的方式使用。